
地方政策
事關生產安全!江西最新辦法來了
為了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推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評估辦法》。
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整改措施落實評估,適用本辦法。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地縣級或相當于同級有關部門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于24小時內將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按要求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運輸業事故(即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網絡約車、旅游客運、租賃、教練、貨運、?;愤\輸、工程救險、校車,包括企業通勤車在內的其他營運性車輛或其他生產經營性車輛等十二類道路運輸車輛在從事相應運輸活動中發生人員傷亡的事故)信息通報。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生產事故(含農業機械和漁業生產)信息通報。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特種設備事故信息通報。
駐贛民航監管部門負責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事故信息通報。
駐贛鐵路運營管理機構負責鐵路運輸及其相關事故信息通報。
煤礦、消防、教育、體育、旅游、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各自行業領域內事故信息通報。
事故調查處理:
煤礦、民航、鐵路交通、特種設備事故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分別由礦山監察、民航監管、鐵路監管、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組織調查,并按有關規定審查批復。
鐵路、地方鐵路、鐵路專用線(含專用鐵路)建設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發生的事故不適用于前款規定。
發生在地方公路的道路運輸業事故,按照事故等級由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發生在高速公路的重大以下道路運輸業事故,按照事故等級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可由本級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牽頭調查,調查報告由負責組織的人民政府批復。
事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實行提級調查:
(一)存在瞞報、謊報事故情形的;
(二)下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發生的主要事實沒有查清、主要原因沒有查明的;
(三)下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主要成員與事故發生單位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四)上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施提級調查的。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運輸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查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掛牌督辦:
(一)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后果擴大的;
(二)事故發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被授權、委托部門10日內未依法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或超出規定時限久查不結的;
(三)事故比較典型、社會影響大的;
(四)在重要時段、敏感時期發生的事故;
(五)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實施掛牌督辦的。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認定事故性質,查清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查清各級黨委、政府和職能部門、相關單位的管理責任;
(三)提出應當追責問責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建議名單及責任事實,提出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人員處理建議;
(四)評估應急處置工作;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下列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時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說明:
(一)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時間;
(二)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現場勘察的時間;
(三)掛牌督辦的事故審核備案時間;
(四)特殊疑難問題技術鑒定所需的時間。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應當追責問責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建議名單及責任事實;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人員責任事實和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整改落實評估:
評估工作組依據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逐項對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事故企業(單位)、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責任部門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所采取的具體舉措、取得的成效;
(二)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行政處罰、處分等落實情況;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處分落實情況;有關涉嫌犯罪線索(人員)移交、偵辦、起訴、審理、判決等情況;
(三)本轄區內與事故相關的同類企業(單位)、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門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開展事故防范和推進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四)事故調查案卷建檔情況;
(五)其他需要評估的內容。
評估報告應當真實反映評估內容,客觀提出評估結論,提出工作意見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評估組的組成情況、評估范圍和內容,被評估單位、地區的基本情況等);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包括事故企業和同類企業落實事故整改措施的具體舉措,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三)事故處理落實情況(包括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評估結論(按照第二、第三項內容分項做出評估結論,再做出綜合性評估結論);
(五)工作建議。
組織評估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對發現問題的處理:
(一)發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實、落實不到位或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向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交辦整改工作任務并持續跟蹤、督促整改;
(二)對重大問題懸而不決、重大風險隱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移交地方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究問責;
(三)發現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以及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明顯滯后的,向地方黨委和相應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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